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刘鼎杯”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是共青团中北大学委员会、中北大学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举办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竞赛活动。
第二条 本次大赛将“创业大赛”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两项主题赛事联合举办,旨在吸引更多的学生主动参与到创新创业实践中,利用校级赛事的评选促进有潜力的项目不断完善、修正,以此选拔遴选培育出高水平、高质量的作品,为全国、全省“创青春”和“挑战杯”大赛做好优秀项目的积淀。
第三条 竞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四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鼓励我校学生大胆创新,鼓励创业,发现和培养一大批有创新思维,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 竞赛的基本方式:
创业大赛:创业大赛分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三类。创业计划竞赛面向所有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
大赛组委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以及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同时为项目的延续发展做充分准备。
第二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六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七条 参赛项目的申报条件:
创业大赛分为三类: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
创业计划竞赛:参加竞赛项目分为已创业与未创业两类型;设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生物医药,化工技术和环境科学,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材料,机械能源,文化创意和服务咨询等7个组别,实行分组申报。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校学生、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截止2018年5月)的项目,可申报已创业类。
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团队,具备实施创业的基本条件,但尚未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项目(截止2018年5月),可申报未创业类。
创业实践挑战赛:拥有或授权拥有产品或服务,并已在工商、民政等政府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且法人代表或经营者符合第十五条规定、运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截止2018年5月)的项目,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
公益创业赛:拥有较强的公益特征(有效解决社会问题,项目收益主要用于进一步扩大项目的范围、规模或水平)、创业特征(通过商业运作的方式,运用前期的少量资源撬动外界更广大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并形成可自身维持的商业模式)、实践特征(团队须实践其公益创业计划,形成可衡量的项目成果,部分或完全实现其计划的目标成果)的项目,且参赛学生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可申报该赛事。申报不区分具体组别。
课外学术作品竞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参赛形式:
创业大赛:以创业团队形式参赛,原则上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8人。对于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在报名时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项目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对于已注册运营项目的,在报名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概况、法定代表人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等材料)。
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上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八条 参赛项目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或具有同等资质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三章 展览、交流、转让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将在大赛举办期间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和其它活动,丰富大赛内容。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及孵化获奖项目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评审委员会可结集出版大赛获奖项目及评委评语。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2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按参赛类别各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十四条 参加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竞赛以院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终审决赛时予以荣誉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组委会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抄袭、剽窃、作假等违纪行为,一律取消参赛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